第 1 條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六億元,於五十七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 4 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第 5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第 6 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第 8 條

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 9 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第 10 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第 11 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