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之盈餘及事業收入,經立法程序 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 額並執行之。 前項所稱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包括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部分。
第 8 條
各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總預算所列 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分配; 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但上半年 度分配數額,以不超過全年預算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凡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 ,應視歲入實收情形,嚴加控制;如歲入發生短收情事,應相對核減歲出 。
第 9 條
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 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應於工程合約中, 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材料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公 布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分類指數之營造業投入物價指數漲幅超過百分之五 時,經驗估後,得就其超過部分調整之;工資價款部分,按行政院主計處 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業受僱員工平均經常性薪資指數漲幅超過百分之十時 ,經驗估後,其超過部分亦比照調整之。 前項調整合約價款,對於未依合約規定日期完工或交貨者,不適用之。
第 11 條
本年度預算內所有外匯收支,在年度進行中,應按執行當時實際匯率核實 辦理。 總預算內各機關外匯支出,實際執行時,如匯率低於前項預算編列標準所 節省之經費,應以經費賸餘列入決算處理,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