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
第 4 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