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計算。

第 3 條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五萬元。

第 4 條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
   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
   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
   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
   之百分之四十。

第 5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
   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
   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第 6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