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宜,設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 (以
下簡稱代表團) ,特參照駐外使領館組織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規
程。

第 2 條

代表團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有關經貿業務,並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

第 3 條

代表團置常任代表一人,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4 條

代表團置副常任代表、參事、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及主事。

第 5 條

前二條代表團人員,得依世界貿易組織之要求,使用適當之對外職銜。

第 6 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徵求外交部同意,派遣人員在代表團內
辦理主管業務,並由外交部依第四條所定職稱,給予適當名義對外。

第 7 條

代表團得視實際需要,就地遴用本國或外國籍人員為雇員。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