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紅十字會總會及分、支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之選舉及候選人之提 名程序,應於各該紅十字會章程載明之。 紅十字會分會之選舉由總會督導辦理;支會之選舉由分會督導辦理。 選舉之會議均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8 條
紅十字會會長綜理會務,應依章程之規定辦理,並不得變更或違反會員代 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總會、分會或支會會長死亡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繼任。其因故不能視事 時,由會長指定副會長一人代理,必要時得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 總會及分、支會會長、副會長均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理事或理事互推 一人代理。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紅十字會會員,其會籍隸屬依左列規定: 一、名譽會員、總會之發起人、分會、中央各機關 (構) 、學校及全國性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總會。 二、分會之發起人、支會、省級機關、團體及直轄市各機關 (構) 、學校 、團體之團體會員,其會籍隸屬於分會。 三、前二款以外之會員,其會籍隸屬於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