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標準專責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以建構符合國際規範及發展趨勢之認證環境,提升認證業務效能:
- 一、前瞻技術認證機制研究發展。
- 二、推動認證體系國際化。
- 三、提升認證體系品質。
- 四、架構維持及推廣符合性評鑑知識資料庫。
- 五、與其他法規主管機關合作,推廣國家認證方案。
- 六、國際認證合作事務。
第 3 條
主管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標準化認證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 一、蒐集、編譯認證相關之國際規範。
- 二、調查研析國內符合性評鑑需求。
- 三、規劃新興認證領域、認證制度及建立新興認證制度。
- 四、代表國家協商、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協定或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 五、參與國際認證組織會議、活動及訓練國際認證人才。
- 六、全國符合性評鑑資料庫之建立及維持,並提供諮詢服務。
- 七、其他認證相關業務。
第 5 條
- 1主管機關公告委託事項後,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專責機關申請受託辦理認證業務。
- 2標準專責機關應成立評鑑小組,受理申請者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並依軟硬體設施、專業技術能力及相關受託業務之執行能力,執行實地評鑑。
- 3經前項審查、評鑑結果符合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於擇優議價後,報請主管機關委託其辦理認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