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推動大陸政策及兩岸交流,特設置中華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委會) 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捐贈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兩岸民間交流事項之支出。 二、兩岸民間交流活動之補助及獎助。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兩岸民間交流,兼指港澳地區及其他海外地區所 辦理之兩岸交流活動。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7 條
本基金設置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召集人一人,由陸 委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召集人就陸委會副主任委員中指 派一人兼任之。 委員七人至九人,由召集人遴聘中央有關機關代表及熟諳大陸事務之學術 機構或文教、工商團體負責人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8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日常事務; 置幹事六人至十人,辦理所任事務,均由陸委會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9 條
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10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及保管。 二、本基金運用之審議及考核。 三、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四、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本基金來源之勸募。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第 12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