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加速中部科學工業園區 (以下簡稱園區) 工程開
發及相關業務之推展,特設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

第 2 條

本處設三組一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園區發展政策規劃、研究發展業務推動與管制考核、科技人
    才培訓、員工子弟教育之協調、園區投資引進與初步評估、外賓接待
    、保稅貿易管理及資訊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組:園區工商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動檢查業務、儲運中心及保稅
    倉庫之設立輔導、預防走私與安全防護、消防安全、服務業進駐有關
    軟硬體之督導協調及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等事項。        
三、第三組:園區開發委託規劃實質計畫之推動辦理及審查、用地取得、
    各項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交通管理、園區土地、廠房與住宅之
    租賃管理、園區土地使用規劃管制與建築管理及景觀規劃管理等事項
    。                                                          
四、秘書室:文書、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襄理處
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 
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置警察單位,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
並就本處主管業務受本處指揮、監督。

第 9 條

本處於園區管理機關成立時裁撤。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