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主計人員辦理主計業務之獎懲,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2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另依其他有關獎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 3 條

前條所稱主計業務之獎懲,指有關歲計、會計、統計、主計人事及主計資訊業務之獎懲;辦理其他業務之獎懲,為非主計業務之獎懲。

第 4 條

主計業務獎懲種類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 5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訛。
  •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前三名。
  •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第 6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記功一次或二次:
  •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並經採納。
  • 二、對增進本機關財務效能,提出具體建議,經核准施行,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 三、對減少本機關不經濟支出,有重大貢獻,確有具體事實。
  • 四、對預算、決算之編審、內部審核之執行、會計制度之審查,不辭勞怨,圓滿達成任務,並著有績效。
  • 五、發現本機關疑涉貪瀆不法情事,並依相關程序通報,對防止貪瀆、杜絕弊端發生有具體貢獻,並有確切事證。
  • 六、對提升統計確度、增廣統計應用、強化統計分析及支援決策運用等,確具成效,並有事證。
  • 七、執行臨時性重大主計業務,不辭勞怨,迅速圓滿達成任務。
  • 八、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臨時性組織主計業務,有特殊貢獻,並有事證。
  • 九、對主計人事業務之推行,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表現。
  • 十、對主計資訊業務之推進,提供改進意見,經採納施行,具有績效。

第 7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一大功:
  • 一、對歲計、會計、統計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進計畫,經採納施行,著有實效。
  • 二、對歲計、會計、統計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撰有論著,經刊布獲學術界公認具有價值。
  • 三、對本機關主計業務革新,促進該機關行政管理之改進或其業務之發展,有重大貢獻,並有事證。
  • 四、領導所屬人員推行主計制度,不辭勞怨,成效卓著,並有事證足資楷模。
  • 五、所辦主計業務,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大貢獻,並具確切事證。
  • 六、克盡職責,舉發重大貪污案件,對端正政風有顯著貢獻,經查證屬實。
  • 七、對主計人事制度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 八、對主計資訊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見,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經採納施行,確具成效。

第 8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申誡一次或二次:
  • 一、年度概算、預算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 二、年度決算或半年結算報告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九日以內,或內容有錯誤。
  •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送達,或內容有錯誤。
  • 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 五、核簽公庫支票,未依公庫法規定簽給政府債權人。
  •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確有徇情不當,其情節較輕。
  •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積壓二日以上五日以內。
  • 八、經管之會計檔案,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致檔案遺失或毀損。
  • 九、應編製之各種公務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三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時有錯誤。
  • 十、對經辦統計調查業務執行不力,貽誤進度十日以上,或查報資料錯漏。
  •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或發布之統計資料時有錯誤。
  • 十二、應報送之各種主計人事資料、報表,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五日以上,且內容時有錯誤或對各種人事案件不依規定辦理。
  • 十三、執行主計資訊業務,工作不力或進度落後,而影響其他相關工作之推展。

第 9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
  • 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 二、年度決算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 三、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其中連續六個月逾規定期限五日以內,或連續三個月逾規定期限十日以內,或內容有重大錯誤,或同一錯誤經三次以上通知改進而未改進。
  • 四、執行預算未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確有怠忽職責且情節重大。
  • 五、公款支付憑單編製,未依規定期限,無故稽延六日以上十日以內。
  • 六、預付款項及短期墊款,未依規定及時清理或收回,而確有故意徇情,且情節重大。
  • 七、會計紀錄設置不全,或未依規定時限辦理,無故積壓六日以上。
  • 八、處理會計業務,未依有關規定辦理,致公款遭受損失,且經查明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情形。
  • 九、辦理統計業務,未依規定善盡職責,經糾正仍未改善,或統計資料內容有重大錯誤。
  • 十、應編製之各種統計報告,全年內有五次未依規定期限編製,或內容有重大錯誤。
  • 十一、未依規定對外發布統計資料,影響政令推行,或統計資料發布不實致生不良後果。
  • 十二、執行歲計、會計、統計業務,未確實遵照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或主計機關之指示辦理。
  • 十三、辦理主計人事業務,未盡職責,時有貽誤,致損害當事人權益。
  • 十四、辦理主計資訊業務,未盡職責,發生錯誤,致貽誤公務產生不良後果。

第 10 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
  • 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
  • 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未依法提出異議、拒絕或報告,致滋生嚴重弊端。
  • 三、對主管或承辦之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不依規定時限妥善處理,並放棄工作立場,屢戒不悛。
  • 四、對經管之機密資料,未盡妥善典藏保管之責,致外洩或被盜而造成損害。
  • 五、提供決策應用之統計資料,屢有重大錯誤或虛構變造,且有具體事證。
  • 六、未依規定程序擅自舉辦統計調查,導致不良後果浪費公帑,且有具體事證。
  • 七、處理主計人事業務,發生重大錯誤,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或有偏私矇蔽行為,致機關信譽遭受嚴重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 八、處理主計資訊業務不當,發生重大錯誤,致機關信譽遭受損害,且有具體事證。

第 11 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第 12 條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第 13 條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第 14 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