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前條管理維護單位應依該歷史建築之特性,研擬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書,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前項計畫書得參考下列內容擬定: 一、管理維護範圍。 二、管理理間。 三、日常管期維護。 四、開放參觀計畫。 五、經營與再利用計畫。 六、財務計畫
第 8 條
第四條之管理維護單位得視需要研擬經營與再利用計畫,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 前項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 計畫範圍。 二 經營管理方式。 三 建築配合事項。 四 保存維護計畫。 五 財務計畫。
第 12 條
歷史建築委託管理維護應由雙方訂定契約。 前項契約內容應參考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契約標的範圍。 三、管理期間。 四、支出與財務計畫。 五、權利與義務。 六、使用與管理維護計畫。 七、開放參觀與再利用營運計畫。 八、管理期間修護計畫。 九、緊急狀況之處理作業。 十、委託協助事項。 十一、監督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