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 ,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 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 前項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屆期 未召開者,各級政府、公益社團或住戶得申請當地縣 (市) 政府指定召集 人召集之。 當地縣 (市) 政府得依職權或申請,更換前項之指定召集人。
第 2 條
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提供九二一震災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 ,於居住期間內,為強制施行拆除或遷移前,應通知該臨時住宅依九二一 震災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其住戶。 前項主任委員於受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依本辦法召開住戶大會;屆期 未召開者,各級政府、公益社團或住戶得申請當地縣 (市) 政府指定召集 人召集之。 當地縣 (市) 政府得依職權或申請,更換前項之指定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