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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
│  家庭平均年所得│款自建部│        │                      │
│地區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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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五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
│                │元以下  │元以下  │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
├────────┼────┼────┤    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臺北市          │一百四十│九十二萬│    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
│                │七萬元以│元以下  │    理。              │
│                │下      │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
├────────┼────┼────┤    標準辦理。        │
│高雄市          │一百零七│六十萬元│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
│                │萬元以下│以下    │    宅之承購戶,辦理國│
│                │        │        │    民住宅貸款者,比照│
│                │        │        │    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        │        │    。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                │        │        │    宅之申請人,比照本│
│                │        │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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