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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訂定 94 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
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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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類別\    │                      │                │
│                  │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  │  出租部分      │
│平均每戶所得\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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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省        │   90 萬元以下        │   51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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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  140  萬元以下       │   86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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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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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四、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戶,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者,比照本│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五、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貸款人,比照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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