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 一、乳品:係指乳及乳製品。
- 二、乳業:係指從事乳品產、製、銷之事業。
- 三、酪農:係指乳牛及乳羊畜牧場或飼養戶。
- 四、乳品加工製造業者:係指從事乳品加工製造並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
- 五、乳業團體:係指與乳業研究、發展、產銷等有關之基金會、學會、協會、公會、農會及合作社。
- 六、廠農產銷體系:乳廠與酪農以一年以上契約方式產銷之協力組織。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健全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得輔導酪農、乳品加工製造業者及乳業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 一、改良乳牛及乳羊性能。
- 二、改善乳牛及乳羊飼養管理。
- 三、促進乳業經營合理化。
- 四、健全廠農產銷體系。
- 五、國產乳品研發及開拓市場。
- 六、乳業技術發展及人才培育。
- 七、轉型及發展休閒農業。
- 八、其他健全乳業發展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