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提供贈品、贈獎,定義如下︰ 一、贈品: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贈獎: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第 3 條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第 5 條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六億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第 7 條
本辦法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 (一)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一)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二)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三)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四)其他合理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