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自行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
- 一、本事業機構員工之職業訓練。
- 二、事業機構衛星工廠員工之養成或進修訓練。
- 三、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輪調式建教合作技術生訓練或其他建教合作方式辦理之技術生訓練。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指派參加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用:
- 一、指派員工參加職業訓練機構辦理之職業訓練。
- 二、指派員工參加前款以外之國內外訓練、教育、學術研究機構辦理之進修訓練。
第 7 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職業訓練費用,其支付範圍如左:
-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
-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埸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材設備費。
-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