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由交通部及交通事業機構分別設之,其設置及任務如下:
- 一、交通部設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復審事項及交通行政人員應交通事業人員資位甄審之審查事項。
- 二、交通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設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初審事項。
第 3 條
- 1甄審會依下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 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 (一)考選部一人。
- (二)銓敘部一人。
-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
- (四)交通部五人至七人。
-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
- 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 2甄審會辦事人員,分別由交通部或該事業機構之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