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財產之構成,由多種其他財產組成,或附屬設備者,於登記甲式卡時,應以其組成之財產為登記單位,並將其他財產或附屬設備逐項登入財產卡。 凡屬一種整個性的財產,分為數個工程號或工作單者,在全部工程或工作未完成前,應設立未完工程帳冊,登記各項成本,俟有部分設備完竣開始使用參加營運,或整個工程完竣時,列入固定資產並登記財產卡。
第 10 條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及財產卡: 一、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之根據。 (一)財產增加單:財產購建填本單。 (二)財產移動單:財產移動填本單,但內部各單位財產之移動得免填。 (三)財產減損單:財產減損填本單。 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卡之根據,凡財產之購建,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之移動,填造財產移動單。 財產之減損,填造財產減損單。但內部各單位間財產之移動,得免填財產移動單。 二、財產卡:為財產之詳細經歷紀錄,一物設一卡。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之明細紀錄卡,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不發生增值之財產,得採用集體登記。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乙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財產登記部分統制各單位領用財產之統馭卡,依使用單位區分,並按財產名稱分別設卡登記。 (五)使用機器處理機關,得以機器貯存體紀錄代替財產卡。 (六)各機關得依其撮總或管理需要分別設卡。 三、財產簽認書:各機關之財產登記部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以上年年底財產結數為準,編製財產責任簽認書一式二份,送交財產儲存或使用單位核對無誤後,予以簽認留存一份,另一份送交財產登記部門,逐年核對一次,以加強使用、保管、維護責任。
第 11 條
各機關每月財產之增減,應由財產登記部分或電腦處理部分,將每月財產之增加或減損,造具財產增減報告,附入各機關會計月報內。於年度終了,應根據各乙式或丁式財產卡年終結數,編造固定資產明細表,附入年度決算內。
第 12 條
凡應行計算折舊之財產,於每月月終或分期結算時,由財產登記部分依財產類別造具折舊計算單,並依折舊費用負擔之劃分,造具折舊費用分配表,送各該機關帳務部分,依期計算各類財產應行計算之折舊費用,使用機器處理者,由機器按照軟體程式計算之。
第 14 條
財產登記事務,應由主計單位根據各項登記憑證切實辦理,並負責計算有關財產原價、折舊、增減異動以及重估價分析等價值管理。 各項財產之配置、性能、維護、調度等實體管理,由各財產主管單位負責辦理,並應指定人員實地查對,與主計單位切實聯繫。
第 22 條
各機關財產,除有盜賣,或化公為私,或以賤易貴等情事發生,應依法辦理外,其因故意或過失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致公有財產遭受損毀,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所有一切修復費用,應責由有關人員負擔;如損毀不堪繼續使用者,應由各有關人員負責賠償。賠償價格,按左列計算公式及說明處理: 一、計算公式: (一)有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原價-已提折舊準備)×(市價/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重估財產淨值×(市價/原價) (二)無折舊財產: 已使用期限未達核定壽年者: 【原價-(原價-估計殘值)/核定壽年×已使用期限】×(市價/原價) 已使用期限與核定壽年相等或超過核定壽年者: 重估財產淨值×(市價/原價) 二、說明: (一)前款賠償計算公式,其積極目的,在於保護公有財產,發揮使用效能。消極目的,在於加強財產使用管理,防止財產無故遭受損毀,故將賠償價值,加入物價指數因素。 (二)損廢財產,為防止套換,除賠償全新同式同質財產,得將損廢財產發還賠償人外,凡屬賠償一部分價值者,其損廢財產,概不發還賠償人,並依報廢財產手續處理。 (三)逾齡財產,如因保養得宜仍可繼續使用者,應重新估計其殘餘價值。 (四)關於各計算公式內之名詞,釋義如次: 1 「原價」指該財產購入時之簿記價格。 2 「已提折舊準備」指該財產截至損廢時為止已攤提之折舊準備。 3 「市價」指該財產損廢時重新購置該項財產之重置價格。 4 「殘值」指該財產於購置時核定之該財產失去使用效能後之廢料價值。 5 「重估財產淨值」指逾齡財產於重估時,在市場上可能購得該項逾年財產之價值。 6 「已使用期限」指財產依照核定壽年已使用之期限。 (五)各計算公式內之原價,高於市價者。均以原價計算。 (六)無折舊財產第一計算公式內之「使用期限」一項,其不足一年者不予計算,如財產按小時計算壽年者。即以各財產之實際服務時數為「使用期限」。
第 23 條
財產使用或經管人員遺失其所保管之財產,除因不可抗力災害,經各級主管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並報經審計機關核准有案,准免賠償外,應責令有關人員賠償。賠償價格,按照前條規定之計算公式及說明辦理。因租賃關係而存放於租方之設備財產,其賠償按租賃契約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之計算公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