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 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 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第 6 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
一 學科:
(一)排放管道排煙之控制技術。
(二)排放管道排煙之不透光率。
(三)管制柴油車排煙與防止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理論與實務。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令。
(五)目測判煙訓練機之原理與煙柱不透光率之判定。
(六)黑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七)白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二 術科:
(一)黑煙濃度之辨別。
(二)白煙濃度之辨別。
(三)黑白煙濃度之辨別。
(四)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