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 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 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第 6 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 一 學科: (一)排放管道排煙之控制技術。 (二)排放管道排煙之不透光率。 (三)管制柴油車排煙與防止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理論與實務。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令。 (五)目測判煙訓練機之原理與煙柱不透光率之判定。 (六)黑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七)白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二 術科: (一)黑煙濃度之辨別。 (二)白煙濃度之辨別。 (三)黑白煙濃度之辨別。 (四)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