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培育目測判煙人員之能力,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辦,或委託學術機關辦理,中
央有關機關及省 (市) 主管機關協辦。

第 3 條

經目測判煙人員本訓練考試及格者,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給合格證書。
格式如附件一。

第 4 條

受訓人員由省 (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薦送現職人員參加,
其參加資格以中等學校以上畢業且矯正視力在○.八以上為限。

第 5 條

領有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之人員,應每一年複試目測能力一次,不
合格者,不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前項複試不合格者,得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目黑白煙濃度之辨別再予訓練
後複試,合格者始得執行目測判煙逕行舉發。

第 6 條

目測判煙人員訓練內容分學科與術科:
  一  學科:
    (一)排放管道排煙之控制技術。
    (二)排放管道排煙之不透光率。
    (三)管制柴油車排煙與防止移動污染源排放之理論與實務。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令。
    (五)目測判煙訓練機之原理與煙柱不透光率之判定。
    (六)黑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七)白煙不透光率之辨別講解。
  二  術科:
    (一)黑煙濃度之辨別。
    (二)白煙濃度之辨別。
    (三)黑白煙濃度之辨別。
    (四)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

第 7 條

目測判煙人員考試科目與及格分數:
  一  學科:各學科合為一科,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二  術科:
    (一)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合為一科:
        1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其任何一題之判定值與標準值之誤差不
          得超過一五%不透光率。
        2 黑、白煙濃度之判定之平均誤差,不得超過七.五%不透光率
          。
    (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目:
        行駛中車輛之識別、速記、黑煙濃度之辨別均以九十分為合格。

第 8 條

第六條、第七條授課與考試課程表,如附件二,其內容得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第 9 條

參加訓練人員之膳宿及交通費用,由各薦送機關自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