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依特種考試或檢覈及格之種類等級填明資位,其資位劃分如左: 一、航海人員 (一)航行員,資位計分八種: 一等船長 二等船長 正駕駛 一等大副 二等大副 一等船副 二等船副 (二)輪機員,資位計分八種: 一等輪機長 二等輪機長 正司機 一等大管輪 二等大管輪 副司機 一等管輪 二等管輪 二、船舶電信人員,資位計分六種: 通用級報務員 特別級報務員 一等報務員 通用級話務員 二等報務員 限用話務員 三、引水人,資位計分二種: 甲種引水人 乙種引水人 四、驗船師,資位計分一種: 驗船師 五、民用航空人員 航空無線電台電信人員,資位計分四種: 一等報務員 二等報務員 一等話務員 二等話務員
第 5 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應繳送左列各件: 一、申請書。 二、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證書(隨執業證書發還)。 三、航政機關服務經歷證明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航海、漁業、漁撈等系科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船副訓練結業,新領一等船副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一、六○○總噸以上船舶艙面服務資歷一年以上(含在甲級航行員指導下實習駕駛室當值任務半年)之經歷證明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漁業、漁撈、漁航技術等科以上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二等船副以上訓練結業,新領二等船副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二○○總噸以上船舶艙面服務資歷一年以上(含在甲級航行員指導下實習駕駛室當值任務半年)之經歷證明書。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輪機、造船、電機、機械等系科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一等管輪訓練結業,新領一等管輪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主機推進動力三、○○○瓩以上船舶之輪機服務一年(或其中含半年造船廠實習)以上之經歷證明書。 (四)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造船、電機、機械、航技等科以上畢業或交通部甲級航海人員訓練班二等管輪以上訓練結業,新領二等管輪執業證書者,應繳交主機推進動力七五○瓩以上船舶之輪機服務一年以上(含實習)經歷證明書。 四、最近一寸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三張。 五、證書費: (一)申請引水人或驗船師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二、○○○元。 (二)申請船長或輪機長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一、○○○元 (三)申請大副、大管輪執業證書者,每件台幣五○○元。 (四)申請船副、管輪、正駕駛、副駕駛、正司機、副司機執業證者,每件新台幣二五○元。 (五)申請船舶電信人員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二五○元。 (六)申請民用航空無線電台電信人員執業證書者,每件新台幣二五○元。 六、原已領有執業證書者,繳送原領執業證書,簽發新證時,原證截角作廢一併發還。
第 6 條
交通技術人員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為五年,逾期應申請換發。其申請換發執業證書,除繳送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外,並應具有左列資格及證明文件之一: 一、在最近五年內,曾擔任經認可之證載相當職務具有一年資歷者。 二、在最近一年內,曾擔任或見習經認可之證載相當職務具有三個月資歷者。 三、經參加規定之測驗或訓練持有效證明者。
第 7 條
交通技術人員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或憑考試院一年前發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申請核發執業證書,除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外,應另繳送時效未滿一年之交通技術人員體格證明書。 前項體格檢查,應由公立醫院為之,在國外檢查者,須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所屬船長簽證,如本人係船長者,得由公司總船長或負責人簽證。 交通技術人員體格證明書樣式及體格檢查標準如附件一。
第 10 條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執業證書,應即陳報交通部或其授權發證之機關。 交通技術人員遺失證書申請補發,除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外,應檢附服務事業主管或領有同等級以上執業證書者之證明書,證明書樣式如附件二。 交通技術人員補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以原證效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