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職 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銓敘 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 程序確屬相當者為限。
第 3 條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照左列規定審定資位: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三等以上考試及格,比照取得高員級 資位。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員級資位。 三、初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比照取得佐級資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