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重要業務之相互報導事項。 二、關於軍、公、民用通信設施之協調事項。 三、關於通信技術上之合作事項。 四、關於無線電呼號及頻率分配之洽商事項。 五、關於無線電通信干擾之相互避免事項。 六、關於國際通信規章之報導事項。 七、關於通信技術及業務之研究發展洽商事項。 八、其他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事項。
第 5 條
本會報為適應事實上之需要,得設置左列各小組,經常處理特殊事務。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 一、第一小組 (一)關於軍、公、民用通信共同問題之咨商聯絡事項。 (二)關於通信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通信監察事項。 二、第二小組 (一)關於頻率管理事項。 (二)關於電波研究事項。 前項各小組之任務,應以聯繫及協調為主,其有關實際執行工作,仍由各主管機關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