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申請氣象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下:
- 一、地面及高空氣象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一。
- 二、遙測氣象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二。
- 三、地震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三。
- 四、海象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四。
- 五、數值天氣預報模式資料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五。
- 六、中央氣象局出版之氣象資料彙編刊物之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六。
第 5 條
- 1申請提供氣象專業服務應訂定契約為之,其項目及費額如附表八。
- 2前項契約應就氣象專業服務之範圍、屬性、內容及方式等要項計算合約總價。但其各項費額之計價差額不得逾附表八規定費額之百分之二十。
- 3依第一項契約所得之資料應於約定範圍內使用。但使用於新增設之電視頻道或加工後轉售,應經中央氣象局同意,並加收原合約總價百分之七十費額,且轉售後之資料不得移轉或再次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