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公路局各區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工務課:設新工、品檢、收費等三股,掌理有關工程業務事項。 二、養護課:工程養護事項。 三、用地課:工程用地事項。 四、機料課:機務及材料供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出納、庶務、研考事項。
第 4 條
各工程處置課長四人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用地課長由高員級以上人 員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一人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室 主任一人、股長三人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上人 員兼任) ,並置正工程司五十一人、副工程司七十人、專員一人、勞工安 全管理師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勞工衛生管理師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 任) 、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材料管理員、材料員、稽 查、辦事員、報務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
第 9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視事實需要,報准設立工務段,每段各置 段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 人員兼任) ;但養護里程在二百公里以上或山區及離島之工段得加置副段 長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其他職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勻用。 各工務段為便利養護工程施工及指揮養護工作之需要,得設監工站,每站 各置站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第 12 條
各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每所各 置主任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 以上人員兼任) ;機械施工隊,每隊各置隊長一人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 (由佐級以上人員兼任) ;為辦理踏勘測量 ,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所需人員均就各工程處員額調用。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 │ │ ├───────┼───┼──────────┤ │副工程司 │ 一四 │ │ ├───────┼───┼──────────┤ │幫工程司 │ 三三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三三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四 │ │ ├───────┼───┼──────────┤ │課員 │ 九 │ │ ├───────┼───┼──────────┤ │材料管理員 │ 三 │ │ ├─┬─────┼───┼──────────┤ │員│業務類 │ 八 │ │ │ ├─────┼───┼──────────┤ │級│技術類 │ 四二 │ │ ├─┼─────┼───┼──────────┤ │佐│業務類 │ 七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三四│ │ │ ├─────┼───┼──────────┤ │級│技術類 │二七一│ │ ├─┴─────┼───┼──────────┤ │小 計│六七○│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六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五 │ │ │ ├─────┼───┼──────────┤ │ │辦事員 │ 一 │ │ │計├─────┼───┼──────────┤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八 │ │ ├─┼─────┼───┼──────────┤ │政│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風├─────┼───┼──────────┤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室├─────┼───┼──────────┤ │ │小 計 │ 五 │ │ ├─┴─────┼───┼──────────┤ │合 計 │六八九│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二 │ │ ├───────┼───┼──────────┤ │副工程司 │ 一七 │ │ ├───────┼───┼──────────┤ │幫工程司 │ 三九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專員 │ 一 │ │ ├───────┼───┼──────────┤ │工務員 │ 三七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四 │ │ ├───────┼───┼──────────┤ │課員 │ 九 │ │ ├───────┼───┼──────────┤ │材料管理員 │ 二 │ │ ├─┬─────┼───┼──────────┤ │員│業務類 │ 一一 │ │ │ ├─────┼───┼──────────┤ │級│技術類 │ 四六 │ │ ├─┼─────┼───┼──────────┤ │佐│業務類 │ 六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三二五│ │ │ ├─────┼───┼──────────┤ │級│技術類 │三○七│ │ ├─┴─────┼───┼──────────┤ │小 計│八一八│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四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七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五 │ │ │ ├─────┼───┼──────────┤ │ │辦事員 │ 一 │ │ │計├─────┼───┼──────────┤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八 │ │ ├─┼─────┼───┼──────────┤ │政│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二 │ │ │風├─────┼───┼──────────┤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室├─────┼───┼──────────┤ │ │小 計 │ 四 │ │ ├─┴─────┼───┼──────────┤ │合 計 │六八九│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三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一 │ │ ├───────┼───┼──────────┤ │副工程司 │ 一五 │ │ ├───────┼───┼──────────┤ │幫工程司 │ 三二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三五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二 │ │ ├───────┼───┼──────────┤ │課員 │ 八 │ │ ├───────┼───┼──────────┤ │材料管理員 │ 三 │ │ ├─┬─────┼───┼──────────┤ │員│業務類 │ 九 │ │ │ ├─────┼───┼──────────┤ │級│技術類 │ 四○ │ │ ├─┼─────┼───┼──────────┤ │佐│業務類 │ 六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二四│ │ │ ├─────┼───┼──────────┤ │級│技術類 │二七八│ │ ├─┴─────┼───┼──────────┤ │小 計│六八五│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六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四 │ │ │ ├─────┼───┼──────────┤ │ │辦事員 │ 一 │ │ │計├─────┼───┼──────────┤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七 │ │ ├─┼─────┼───┼──────────┤ │政│主任 │ 一 │ │ │ ├─────┼───┼──────────┤ │風│課員 │ 三 │ │ │ ├─────┼───┼──────────┤ │室│小 計 │ 四 │ │ ├─┴─────┼───┼──────────┤ │合 計 │七○二│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八 │ │ ├───────┼───┼──────────┤ │副工程司 │ 一二 │ │ ├───────┼───┼──────────┤ │幫工程司 │ 二六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二六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二 │ │ ├───────┼───┼──────────┤ │課員 │ 六 │ │ ├───────┼───┼──────────┤ │材料管理員 │ 二 │ │ ├─┬─────┼───┼──────────┤ │員│業務類 │ 七 │ │ │ ├─────┼───┼──────────┤ │級│技術類 │ 三六 │ │ ├─┼─────┼───┼──────────┤ │佐│業務類 │ 六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四│ │ │ ├─────┼───┼──────────┤ │級│技術類 │一七五│ │ ├─┴─────┼───┼──────────┤ │小 計│五一二│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二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五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四 │ │ │ ├─────┼───┼──────────┤ │計│辦事員 │ 一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七 │ │ ├─┼─────┼───┼──────────┤ │政│主任 │ 一 │ │ │ ├─────┼───┼──────────┤ │風│課員 │ 三 │ │ │ ├─────┼───┼──────────┤ │室│小 計 │ 八四│ │ ├─┴─────┼───┼──────────┤ │合 計 │五二八│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第五區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處長 │ (一) │由正工程司兼任。 │ ├───────┼───┼──────────┤ │副處長 │ (二)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課長 │ (四) │三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用地課課長由高員級│ │ │ │以上人員兼任。 │ ├───────┼───┼──────────┤ │總務室主任 │ 一 │ │ ├───────┼───┼──────────┤ │勞工安全衛生室│ (一) │由高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主任 │ │。 │ ├───────┼───┼──────────┤ │正工程司 │ 一○ │ │ ├───────┼───┼──────────┤ │副工程司 │ 一二 │ │ ├───────┼───┼──────────┤ │幫工程司 │ 三○ │ │ ├───────┼───┼──────────┤ │股長 │ (三) │二人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 │ │,收費股股長由員級以│ │ │ │上人員兼任。 │ ├───────┼───┼──────────┤ │台長 │ 一 │ │ ├───────┼───┼──────────┤ │工務員 │ 二九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由員級以上人員兼任。│ ├───────┼───┼──────────┤ │稽查 │ 五 │ │ ├───────┼───┼──────────┤ │課員 │ 一三 │ │ ├───────┼───┼──────────┤ │材料管理員 │ 二 │ │ ├─┬─────┼───┼──────────┤ │員│業務類 │ 六 │ │ │ ├─────┼───┼──────────┤ │級│技術類 │ 三四 │ │ ├─┼─────┼───┼──────────┤ │佐│業務類 │ 五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二一五│ │ │ ├─────┼───┼──────────┤ │級│技術類 │二一三│ │ ├─┴─────┼───┼──────────┤ │小 計│五七六│ │ │ │(一三)│ │ ├─┬─────┼───┼──────────┤ │人│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三 │ │ │ ├─────┼───┼──────────┤ │ │助理員 │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事│ │ │單一編制計給) 。 │ │ ├─────┼───┼──────────┤ │ │書記 │ 一 │俟留用雇員一人出缺後│ │ │ │ │改置。 │ │ ├─────┼───┼──────────┤ │室│小 計│ 六 │ │ ├─┼─────┼───┼──────────┤ │會│會計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五 │ │ │ ├─────┼───┼──────────┤ │計│辦事員 │ 一 │ │ │ ├─────┼───┼──────────┤ │ │書記 │ 一 │ │ │ ├─────┼───┼──────────┤ │室│小 計│ 八 │ │ ├─┼─────┼───┼──────────┤ │政│主任 │ 一 │ │ │ ├─────┼───┼──────────┤ │ │課員 │ 一 │ │ │風├─────┼───┼──────────┤ │ │助理員 │ 二 │ │ │ ├─────┼───┼──────────┤ │室│小 計 │ 四 │ │ ├─┴─────┼───┼──────────┤ │合 計 │五九四│ │ │ │(一三)│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前,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