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監理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 一、第一課: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第二課:汽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班管理 事項。 三、第三課: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第五課: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第六課:營運車輛及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稽查等 事項。 七、資訊課: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八、總務室: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第 4 條
各監理所各置課長七人 (內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總務 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視察、稽查、工務員、課員、助 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 制表定之。
第 8 條
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 五、高雄區監理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 置股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 (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 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四│ │ ├───────┼───┼──────────┤ │副 站 長│ 四│ │ ├───────┼───┼──────────┤ │稽 查│ 一七│ │ ├───────┼───┼──────────┤ │幫 工 程 司│ 一三│ │ ├───────┼───┼──────────┤ │課 員│ 五四│ │ ├───────┼───┼──────────┤ │工 務 員│ 三二│ │ ├───┬───┼───┼──────────┤ │佐 級│業務類│一一六│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一九│ │ ├───┼───┼───┼──────────┤ │佐 級│業務類│ 五七│ │ ├───┼───┼───┼──────────┤ │ │業務類│ 四六│ │ │士 級├───┼───┼──────────┤ │ │技術類│ 二五│ │ ├───┴───┼───┼──────────┤ │小 計│四○○│ │ │ │ (一) │ │ ├─┬─────┼───┼──────────┤ │ │主 任│ 一│ │ │人├─────┼───┼──────────┤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室│ │ │等。 │ │ ├─────┼───┼──────────┤ │ │小 計│ 五│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三│ │ │室├─────┼───┼──────────┤ │ │小 計│ 六│ │ ├─┼─────┼───┼──────────┤ │ │主 任│ 一│ │ │ ├─────┼───┼──────────┤ │政│課 員│ 二│ │ │ ├─────┼───┼──────────┤ │風│助 理 員│ 三│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 │ │等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室│ │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小 計│ 六│ │ ├─┴─────┼───┼──────────┤ │合 計│四一七│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三│ │ ├───────┼───┼──────────┤ │副 站 長│ 三│ │ ├───────┼───┼──────────┤ │稽 查│ 一○│ │ ├───────┼───┼──────────┤ │幫 工 程 司│ 八│ │ ├───────┼───┼──────────┤ │課 員│ 二七│ │ ├───────┼───┼──────────┤ │工 務 員│ 二一│ │ ├───┬───┼───┼──────────┤ │佐 級│業務類│ 六五│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一七│ │ ├───┼───┼───┼──────────┤ │佐 級│業務類│ 二八│ │ ├───┼───┼───┼──────────┤ │ │業務類│ 一九│ │ │士 級├───┼───┼──────────┤ │ │技術類│ 一三│ │ ├───┴───┼───┼──────────┤ │小 計│二二七│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一│ │ │事├─────┼───┼──────────┤ │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 │ │單一編制計給) 。 │ │室├─────┼───┼──────────┤ │ │小 計│ 三│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二│ │ │室├─────┼───┼──────────┤ │ │小 計│ 五│ │ ├─┼─────┼───┼──────────┤ │ │主 任│ 一│ │ │政├─────┼───┼──────────┤ │ │課 員│ 一│ │ │風├─────┼───┼──────────┤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室│ │ │。 │ │ ├─────┼───┼──────────┤ │ │小 計│ 四│ │ ├─┴─────┼───┼──────────┤ │合 計│二三九│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四│ │ ├───────┼───┼──────────┤ │副 站 長│ 四│ │ ├───────┼───┼──────────┤ │稽 查│ 一五│ │ ├───────┼───┼──────────┤ │幫 工 程 司│ 一六│ │ ├───────┼───┼──────────┤ │課 員│ 四四│ │ ├───────┼───┼──────────┤ │工 務 員│ 三八│ │ ├───────┼───┼──────────┤ │護 士│ ○│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 │ │未列入。 │ ├───┬───┼───┼──────────┤ │佐 級│業務類│一○六│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二八│ │ ├───┼───┼───┼──────────┤ │佐 級│業務類│ 五○│ │ ├───┼───┼───┼──────────┤ │ │業務類│ 二四│ │ │士 級├───┼───┼──────────┤ │ │技術類│ 二○│ │ ├───┴───┼───┼──────────┤ │小 計│三六二│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 │ │ ├─────┼───┼──────────┤ │室│小 計│ 三│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二│ │ │室├─────┼───┼──────────┤ │ │小 計│ 五│ │ ├─┼─────┼───┼──────────┤ │ │主 任│ 一│ │ │政├─────┼───┼──────────┤ │ │課 員│ 二│ │ │風├─────┼───┼──────────┤ │ │助 理 員│ 三│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室│ │ │。 │ │ ├─────┼───┼──────────┤ │ │小 計│ 六│ │ ├─┴─────┼───┼──────────┤ │合 計│三七七│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臺義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三│ │ ├───────┼───┼──────────┤ │副 站 長│ 三│ │ ├───────┼───┼──────────┤ │稽 查│ 一三│ │ ├───────┼───┼──────────┤ │幫 工 程 司│ 一二│ │ ├───────┼───┼──────────┤ │課 員│ 三四│ │ ├───────┼───┼──────────┤ │工 務 員│ 三一│ │ ├───────┼───┼──────────┤ │護 士│ ○│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 │ │未列入。 │ ├───┬───┼───┼──────────┤ │佐 級│業務類│ 八九│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二三│ │ ├───┼───┼───┼──────────┤ │佐 級│業務類│ 三二│ │ ├───┼───┼───┼──────────┤ │ │業務類│ 一五│ │ │士 級├───┼───┼──────────┤ │ │技術類│ 一七│ │ ├───┴───┼───┼──────────┤ │小 計│二八五│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 │ │ │ │單一編制計給) │ │室├─────┼───┼──────────┤ │ │小 計│ 四│ │ ├─┼─────┼───┼──────────┤ │ │會 計主 任│ 一│ │ │會├─────┼───┼──────────┤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二│ │ │室├─────┼───┼──────────┤ │ │小 計│ 六│ │ ├─┼─────┼───┼──────────┤ │ │主 任│ 一│ │ │政├─────┼───┼──────────┤ │ │課 員│ 二│ │ │風├─────┼───┼──────────┤ │ │助 理 員│ 二│內一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室│ │ │。 │ │ ├─────┼───┼──────────┤ │ │小 計│ 五│ │ ├─┴─────┼───┼──────────┤ │合 計│三○○│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所 長│ 一│ │ ├───────┼───┼──────────┤ │副 所 長│ 二│ │ ├───────┼───┼──────────┤ │副 工 程 司│ 二│ │ ├───────┼───┼──────────┤ │課 長│ 六│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 │ │ (一)│以上人員兼任。 │ ├───────┼───┼──────────┤ │總 務 室 主 任│ 一│ │ ├───────┼───┼──────────┤ │視 察│ 一│ │ ├───────┼───┼──────────┤ │站 長│ 四│ │ ├───────┼───┼──────────┤ │副 站 長│ 四│ │ ├───────┼───┼──────────┤ │稽 查│ 一○│ │ ├───────┼───┼──────────┤ │幫 工 程 司│ 一一│ │ ├───────┼───┼──────────┤ │課 員│ 二七│ │ ├───────┼───┼──────────┤ │工 務 員│ 二五│ │ ├───────┼───┼──────────┤ │護 士│ ○│現職護士一人,仍以原│ │ │ │職稱留用,出缺不補,│ │ │ │未列入。 │ ├───┬───┼───┼──────────┤ │佐 級│業務類│ 六五│ │ │跨 員├───┼───┼──────────┤ │ 級 │技術類│ 一六│ │ ├───┼───┼───┼──────────┤ │佐 級│業務類│ 二一│ │ ├───┼───┼───┼──────────┤ │ │業務類│ 一四│ │ │士 級├───┼───┼──────────┤ │ │技術類│ 一八│ │ ├───┴───┼───┼──────────┤ │小 計│二二八│ │ │ │ (一) │ │ ├─┬─────┼───┼──────────┤ │人│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事├─────┼───┼──────────┤ │ │助 理 員│ 一│ │ │ ├─────┼───┼──────────┤ │室│小 計│ 四│ │ ├─┼─────┼───┼──────────┤ │會│會 計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計├─────┼───┼──────────┤ │ │辦 事 員│ 三│ │ │ ├─────┼───┼──────────┤ │室│小 計│ 六│ │ ├─┼─────┼───┼──────────┤ │政│主 任│ 一│ │ │ ├─────┼───┼──────────┤ │ │課 員│ 二│ │ │ ├─────┼───┼──────────┤ │ │助 理 員│ 三│內二人得薦任第六職等│ │風│ │ │。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 │ │ │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室│小 計│ 六│ │ ├─┴─────┼───┼──────────┤ │合 計│二四四│ │ │ │ (一)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 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 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