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 (以下簡稱各監理所) 組織規程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各置站長一人,承所隸屬之監理所所長之命,綜理站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各監理所管制站 (以下簡稱各管制站) 均置稽查、站務員、書記各干人。

第 4 條

各管制站得在管制路段內衝要地點,派駐站務員輪班執行管制,其名額在
管制站編制員額內自行編配。

第 5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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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蘭陽管制站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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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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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一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稽查      │委派第五職等或薦派│七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書記      │委派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內一人俟現職│
│          │職等              │              │雇員出缺後改│
│          │                  │              │置。        │
├─────┴─────────┼───────┼──────┤
│合                          計│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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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現職雇員一人,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管制站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站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