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簡稱公路局) 為辦理重要公路新建及改善工程,特設
新工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監督指揮所屬員工;並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第 4 條

本處置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助理工務員、監工員。

第 5 條

本處總務、會計、人事及其他行政事務,由本局派員兼辦。

第 6 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得設若干工務所。所置主任一人,由公務局或附屬單位
或本處高級工程人員兼任,受本局所在地區工程處處長指揮監督。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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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新工工程處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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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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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      │                  │ (一)   │由本局局長兼任。  │
├─────┼─────────┼────┼─────────┤
│副處長    │                  │ (二)   │由本局高級工程技術│
│          │                  │        │人員兼任。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一六    │                  │
│          │職等              │        │                  │
├─────┼─────────┼────┼─────────┤
│副工程司  │薦任第七職等      │二二    │                  │
├─────┼─────────┼────┼─────────┤
│幫工程司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五○    │                  │
│          │第七職等          │        │                  │
├─────┼─────────┼────┼─────────┤
│工務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助理工務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四○    │                  │
│          │職等              │        │                  │
├─────┼─────────┼────┼─────────┤
│監工員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二二    │                  │
│          │職等              │        │                  │
├─────┼─────────┼────┼─────────┤
│合計      │                  │二○○  │                  │
│          │                  │ (三)   │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8 條

本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