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處:設規劃、工程計畫、測勘、資料、配合五課,掌理長期年度
與專案工程之規劃、勘查及測量、工程概算之編擬、工程標準之編訂
、工程資料之蒐集及保管、工程書刊之編審、發行、工程經費之策劃
及分配、收費公路計畫及管理事項。
二、新工處:設設計、工事、施工三課,掌理新闢公路工程及改善工程、
房屋建築工程事項。
三、養路處:設養護、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管理四課,掌理省道及重要
縣鄉道之養護,次要縣鄉道之督導,省道及重要縣鄉道改善工程之設
計施工、交通工程之策劃及設置、工程機械業務之策劃與調配事項。
四、用地處:設路權、地籍管理二課,掌理公路用地之收購、撥用及管理
事項。
五、機料處:設機料、採購二課,掌理機具材料之管理、維護、保養、存
儲及採購事項。
六、監理處:設計劃、督導、牌照、交通安全四課,掌理監理設施計畫、
汽車運輸業運輸安全與管理、車輛技術安全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
安全訓練與駕駛管理,代辦稽徵稅費等事項。
七、資訊室:設規劃設計及資料管制二課,掌理有關業務電腦化管理事項
。
八、行政室:設事務、出納、產業、文書、研考、公共關係、法制七課及
電臺,掌理事務、現金、出納、產業管理、文書、印信、研究發展、
管制考核、公文稽核、重要工作計畫彙編、電報收發、新聞、動員及
法制業務事項。第 4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承局長之命,掌理重大工程之策劃,重大工程計畫 之審定,工程標準圖、重要工程設計圖、規範手冊之鑑定、年度工程施政 計畫之審議,工程技術之研究,工程技術性簽辦案件之核定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副總工程司四人、處長六人、主任二人、副處長九 人、副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正工程司五十人、課長二十九人、電臺 臺長一人、秘書二人、視察十三人、專員十二人、副工程司三十五人,並 置幫工程司、主任課員、課員、材料管理員、工務員、助理工務員、報務 員、譯電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 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處,置會計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課長四人 (歲計、會計、 審核及統計課課長各一人) ,專員三人,並置帳務檢查員、主任課員、課 員、辦事員、書記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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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通 部 公 路 局 暫 行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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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員 額│備 考│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三 │ │
├───────┼───┼──────────────────┤
│總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副總工程司 │四 │ │
├───────┼───┼──────────────────┤
│處長 │一 │除監理處處長為專任外,餘規劃處、新工│
│ │ (五) │處、養路處、用地處、機料處處長均由副│
│ │ │總工程司、正工程司兼任。 │
├───────┼───┼──────────────────┤
│主任 │一 │行政室主任專任、資訊訊室主任由正工程│
│ │ (一) │司兼任。 │
├───────┼───┼──────────────────┤
│副處長 │ │規劃處、新工處、養工處各置二人,由正│
│ │ │工程司兼任,用地處置一人由正工程司、│
│ │ │專門委員或視察、專員兼任,理監理處置│
│ │ │二人均為專任。 │
├───────┼───┼──────────────────┤
│副主任 │一 │ │
├───────┼───┼──────────────────┤
│專門委員 │五 │ │
├───────┼───┼──────────────────┤
│正工程司 │五○ │ │
├───────┼───┼──────────────────┤
│課長 │一一 │規劃處之規劃、工程計畫、測勘、資料四│
│ │(一八)│課,新工處之設計、工事、施工三課,養│
│ │ │路處之養護、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三課,│
│ │ │機料處之機料課課長均由正工程局、副工│
│ │ │程司兼任,規劃處配合課、養路處管理課│
│ │ │、用地處路權課、地籍管理課、行政室法│
│ │ │制課資訊室規劃設計、資料管制課等由正│
│ │ │工程司、副工程司、專門委員、專員兼任│
│ │ │ (現主任課員兼課暫予留用,俟出缺後由│
│ │ │上列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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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臺臺長 │一 │ │
├───────┼───┼──────────────────┤
│秘書 │二 │ │
├───────┼───┼──────────────────┤
│視察 │一三 │ │
├───────┼───┼──────────────────┤
│專員 │一二 │ │
├───────┼───┼──────────────────┤
│副工程司 │三五 │ │
├───────┼───┼──────────────────┤
│幫工程司 │三五 │ │
├───────┼───┼──────────────────┤
│主任課員 │二○ │ │
├───────┼───┼──────────────────┤
│課員 │四三 │ │
├───────┼───┼──────────────────┤
│材料管理員 │一 │ │
├───────┼───┼──────────────────┤
│工務員 │四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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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業務類 │一九 │ │
│級├─────┼───┼──────────────────┤
│ │技術類 │一八 │ │
├─┼─────┼───┼──────────────────┤
│佐│業務類 │二八 │ │
│級│ │ │ │
├─┼─────┼───┼──────────────────┤
│士│業務類 │四八 │ │
│級├─────┼───┼──────────────────┤
│ │技術類 │二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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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計│四二九│ │
│ │(三一)│ │
├─┬─────┼───┼──────────────────┤
│人│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 ├─────┼───┼──────────────────┤
│ │專員 │一 │ │
│ ├─────┼───┼──────────────────┤
│ │主任課員 │三 │ │
│事├─────┼───┼──────────────────┤
│ │課員 │七 │ │
│ ├─────┼───┼──────────────────┤
│ │助理員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其中一人係由│
│ │ │ │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書記 │一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室│小 計│ 一九 │ │
├─┼─────┼───┼──────────────────┤
│ │會計處長 │一 │ │
│ ├─────┼───┼──────────────────┤
│ │副處長 │一 │ │
│ ├─────┼───┼──────────────────┤
│會│課長 │四 │ │
│ ├─────┼───┼──────────────────┤
│ │專 員│三 │ │
│計├─────┼───┼──────────────────┤
│ │帳務檢查員│五 │ │
│ ├─────┼───┼──────────────────┤
│處│主任課員 │八 │ │
│ ├─────┼───┼──────────────────┤
│ │課員 │一五 │ │
│ ├─────┼───┼──────────────────┤
│ │辦事員 │五 │ │
│ ├─────┼───┼──────────────────┤
│ │書記 │五 │內二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小計 │四七 │ │
├─┼─────┼───┼──────────────────┤
│ │主任 │一 │ │
│ ├─────┼───┼──────────────────┤
│ │課長 │三 │ │
│政├─────┼───┼──────────────────┤
│ │主任課員 │二 │ │
│風├─────┼───┼──────────────────┤
│ │課員 │三 │ │
│室├─────┼───┼──────────────────┤
│ │書記 │二 │ │
│ ├─────┼───┼──────────────────┤
│ │小計 │一一 │ │
├─┴─────┼───┼──────────────────┤
│合 計│五○六│ │
│ │(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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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職
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
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