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中部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課、室: 一、教務課。 二、技術發展課。 三、行政室。
第 5 條
教務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究。 三、學員專案檢定之學(術)科測驗。 四、受委託辦理考驗、檢定之策劃及執行。 五、訓練課程之實施。 六、教學方法及手冊之擬訂。 七、學員生活輔導管理、成績考查與訓育實施及學籍資料之管理。 八、授課講師之管理與考核。 九、其他有關課務事項。
第 6 條
技術發展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機務技術之研發。 二、教學設備之製作及管理。 三、汽車技術之導入及研究。 四、實習機件之保養。 五、車輛之調度及修護。 六、機具設備維護人員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第 7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8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