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
練,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機務技術之研發及製作。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除人事及主計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外,其餘
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主計人員之任用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