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 練,特設公路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交通安全、專業技術之訓練、檢定及公路人員之訓練。 二、汽車駕駛人、公路人員之考驗及檢定。 三、訓練教材、機務技術之研發及製作。 四、與汽車產業界、學術界、政府機關之協調合作及技術交流。 五、其他訓練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 4 條
本所各職稱之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除人事及主計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外,其餘 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及主計人員之任用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