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培訓規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訓練課程與教材之研擬及編撰。 三、考驗及檢定之規劃。 四、教學方法及手冊之擬訂。 五、汽車駕駛人筆試題庫之研修及編撰。 六、授課講師之管理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訓練規劃事項。
第 5 條
技術發展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技術之導入及研究。 二、車輛檢驗制度之研發及改進。 三、汽車考驗制度之研發及改進。 四、訓練機務技術之研發。 五、教學設備之製作及管理。 六、機具設備之管理。 七、其他有關技術發展事項。
第 6 條
證照檢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考驗員、檢驗員之檢定。 二、汽車修護技工之檢定。 三、考驗員、檢驗員及修護技工之職能認證。 四、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檢定。 五、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六、終身不得考領駕照處分屆滿後重新申請考領之訓練。 七、遊覽車駕駛人登記之職前專案訓練。 八、職業汽車駕駛人之職能訓練及認證。 九、各項證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證照檢定事項。
第 7 條
道安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之研究。 二、道路交通安全之教育及宣導。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訂定或修正之技術面研析。 四、道路交通安全教材、宣導影片、摺頁、託播影帶之編撰及製作。 五、汽車運輸業管理從業人員之在職講習。 六、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各類師資之在職講習。 七、民間汽車考驗人員及檢驗人員之在職講習。 八、公路監理人員及工程人員等之在職講習。 九、交通法規講師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之定期講習。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