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監理所得設科、室、站、會,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及設監理分站,如附表。

第 4 條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
  •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 五、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 七、監理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
  •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

第 5 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 二、委託代檢廠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查核。
  • 三、車輛申領牌照、異動登記及換照之審查。
  • 四、牌照之管理、請領及收繳換發。
  • 五、車籍資料管理。
  • 六、車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 七、車輛編管。
  • 八、其他有關車輛管理事項。

第 6 條

駕駛人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駕駛人考驗及發照。
  •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及註銷。
  • 三、駕駛人異動登記及補換照之審查。
  • 四、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
  • 六、汽車修護技工執照發照。
  • 七、駕籍資料管理。
  • 八、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 7 條

運輸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核)查。
  • 二、汽車運輸業之督導管理。
  • 三、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
  • 四、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及無線電台之督導管理。
  • 五、公路公共運輸規劃、審核及推動。
  • 六、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監督管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與決策支援規劃及整合運用。
  • 七、重點運輸車輛規劃納管事項。
  • 八、協調全國各直轄市、縣(市)客運動態系統資訊整合與提供加值創新管理及服務。
  • 九、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功能與使用介面改善及系統相關教育訓練、宣導推廣事項。
  • 十、其他有關運輸管理及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系統管理事項。

第 8 條

監理資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路監理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
  • 二、公路監理資訊應用環境管理及維護。
  •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 四、公路監理資料統計、彙整分析及決策支援。
  • 五、其他有關公路監理資訊事項。

第 9 條

  • 1
    交通安全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交通安全教育及宣導。
    • 二、優良駕駛人選拔審查。
    • 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督導管理。
    • 四、交通違規案件法規研擬。
    • 五、沒入車輛(物)移送、銷毀。
    • 六、交通安全路邊臨檢督導。
    • 七、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 八、汽車裝載整體物、危險物品及動力機械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發。
    • 九、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 十、其他有關交通安全管理事項。
  • 2
    未設交通安全科之監理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由駕駛人管理科掌理,第四款及第五款事項由企劃及裁罰科掌理,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事項由運輸管理科掌理,第九款事項由秘書室掌理。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施政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
  •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五、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 六、不屬其他各科、室、站、會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監理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監理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監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及代檢廠管理。
  •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牌照稅代徵。
  •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第 15 條

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掌理事項如下:
  •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 三、鑑定會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 五、其他有關各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事項。

第 16 條

監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