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車輛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事項。 二、委託代檢廠代辦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督導、查核事項。 三、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事項。 四、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發事項。 五、車籍資料管理事項。 六、車輛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事項。 七、車輛、工程重機械編管業務事項。 八、車輛各種統計資料製作及管理事項。 九、車輛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駕駛人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駕駛人考驗管理作業事項。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吊、註銷等事項。 三、委託辦理職業汽車駕駛人審驗等事項。 四、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事項。 五、委託或辦理駕駛人體能測驗及體格檢查事項。 六、駕駛人安全教育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項。 七、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事項。 八、會同有關單位取締非法駕訓班事項。 九、技工執照考驗、發照事項。 十、駕駛人各種統計資料製作及管理事項。 十一、駕駛人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運輸業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立案之審 (核) 查事項。 二、汽車運輸業組織、轉讓、名稱、負責人、地址、資本額、營運種類、 營運路線、設站等變更、登記之審 (核) 查事項。 三、汽車運輸業車輛增減、替補、異動之審核事項。 四、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五、貨車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六、動力機械臨時通行證之審核事項。 七、查處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項。 八、汽車運輸業相關業務之督導管理事項。 九、運輸業營運資料之統計及管理事項。 十、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運輸合作社及無線電台之設置許可及督導管理事 項。 十一、汽車運輸業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稅費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代徵汽車使用牌照稅事項。 二、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事項。 三、監理規費管理事項。 四、稅費資料管理事項。 五、稅費業務督導事項。 六、編造稅費各類表報事項。 七、各種統計資料製作及管理事項。 八、稅費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自用車裁罰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自用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理事項。 二、自用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事項。 三、前二款業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事項。 四、各種統計資料製作及管理事項。 五、自用車有關裁罰業務之改進、建議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營業車及機車裁罰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車、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理事項。 二、營業車違反汽車運輸業裁罰之處理事項。 三、營業車、機車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事項。 四、前三款業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事項。 五、汽車運輸業車輛違規申訴處理事項。 六、監警聯合路邊稽查小組查處取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違規車輛及 陳報成果事項。 七、營業車及機車裁罰業務之改進、建議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1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系統之建置及更新事項。 二、資訊系統之管理、維護及督導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安全管理事項。 四、資料庫管理維護事項。 五、網站之管理維護事項。 六、資訊設備及網路建置之擴充、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資訊作業標準化之擬定、推動及管理事項。 八、應用程式及資料檔案之管理、備份、交換事項。 九、配合業務需求執行應用程式事項。 十、公路監理資訊作業之協調、推動、發展事項。 十一、各項業務資訊化之相關技術諮詢事項。 十二、資訊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員工電腦教育訓練事項。 十三、資訊政令宣導及推動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友、公務車輛、宿舍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二、一般財物購置、管理、供應,有線通訊器材設備管理及修護事項。 三、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四、各類經費、各項專款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五、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扣繳事項。 六、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事項。 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八、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事項。 九、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3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規劃、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 項。 二、約僱及臨時人員之管理事項。 三、員工考試、甄選、分發、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俸給事項。 四、員工考核、獎懲、考成 (績) 、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五、員工保障及褒揚事項。 六、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七、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八、員工待遇獎金、福利互助、保險、文康活動、人事資料管理、公務人 員健康檢查、因公死亡傷殘慰問金事項。 九、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人事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控制、執行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二、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三、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庫款帳單之核對事項。 四、各項採購之會核及會同監辦事項。 五、經費流用及保留之申辦事項。 六、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憑證之保管事項。 七、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預算執行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九、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十、各項監理規費及罰鍰等收繳之查核事項。 十一、轄屬單位會計業務查核與督導事項。 十二、上級機關查帳之處理事項。 十三、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查核、分析及編報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 (修) 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改進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等管 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