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公路之規劃、養護、改善、管理及督導事項,特設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

第 2 條

工程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公路之規劃、測量、設計及整體發展。
  • 二、公路之養護、改善、路面管理及災害修復。
  • 三、工程之執行及品質管理。
  • 四、公路用地及機料管理。
  • 五、工程安全及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 六、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
  • 七、其他有關公路工程事項。

第 3 條

工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 1
    工程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