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路工程測量、規劃及設計。
- 二、公路改善計畫研擬及管理。
- 三、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事項。
- 四、新闢公路彙辦事項。
- 五、工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
- 六、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第 6 條
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路養護督導、管理及執行。
- 二、公路養護工程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 三、公路養護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核。
- 四、公路植栽、景觀改善及維護。
- 五、公路災害搶修及復建作業之處理。
- 六、公路路面挖掘、橋梁管線附掛之申請、管理及修復。
- 七、橋梁、隧道安全檢測及維護。
- 八、其他有關公路養護事項。
第 7 條
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路新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
- 二、公路改善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環境監測追蹤考核。
- 三、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 四、各項工程材料檢(試)驗及認證。
- 五、試驗儀器之採購、修理及送校。
- 六、公路工程品質管理及執行查(稽)核事項。
- 七、公路工程品質管理教育訓練。
- 八、其他有關工務及品質管理事項。
第 8 條
產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路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
- 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
- 三、車輛、機具之管理。
- 四、搶修橋材庫與各項搶修橋材之管理及維護。
- 五、工程、財務、勞務招標。
- 六、其他有關公路用地管理事項。
第 9 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 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 三、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 四、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 六、其他有關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第 10 條
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
- 二、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及維護。
- 三、公路交通工程規劃、設計、施工之審核及管理。
- 四、公路交通量調查、統計及分析。
- 五、交控設施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 六、各項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審查。
- 七、公路天然災害防救整備事項、應變措施之執行及教育訓練。
-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資通安全維護。
- 九、其他有關交通管理、公路防災及資訊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 五、不屬其他各科、中心、室、段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