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基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地質探查及資料管理事項。 二、土壤試驗事項。 三、混凝土材料試驗事項。 四、混凝土配比設計事項。 五、鋼筋試驗事項。 六、標線及標誌試驗事項。 七、塗料試驗事項。 八、相關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路面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路基土壤調查及試驗事項。 二、路面厚度設計事項。 三、公路基底層材料試驗事項。 四、瀝青混合料配比設計事項。 五、瀝青材料及混合料試驗事項。 六、路面施工控制試驗事項。 七、路面成效試驗事項。 八、相關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各項材料技術資料管理事項。 二、資訊業務之辦理事項。 三、儀器校驗事項。 四、試驗室品質管理事項。 五、路面管理系統之調查及評估事項。 六、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七、試驗技術教育訓練事項。 八、特殊工程及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供應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友、公務車輛、宿舍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二、一般財物購置、管理、供應,有線通訊器材設備、儀器管理及修護事 項。 三、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四、關於各類經費、各項專款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扣繳事項。 六、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事項。 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八、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事項。 九、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規劃、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 項。 二、人力動員、員工申請緩召事項。 三、約僱及臨時人員之管理事項。 四、員工考試、甄選、分發、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俸給事項。 五、員工考核、獎懲、考成 (績) 、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六、員工保障及褒揚事項。 七、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八、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九、員工待遇獎金、福利互助、保險、文康活動、人事資料管理、公務人 員健康檢查、因公死亡傷殘慰問金事項。 十、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一、人事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