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所設基礎、路面、技術、供應等四課。

第 4 條

基礎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地質探查及資料管理事項。
二、土壤試驗事項。              
三、混凝土材料試驗事項。        
四、混凝土配比設計事項。        
五、鋼筋試驗事項。              
六、標線及標誌試驗事項。        
七、塗料試驗事項。              
八、相關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路面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路基土壤調查及試驗事項。    
二、路面厚度設計事項。          
三、公路基底層材料試驗事項。    
四、瀝青混合料配比設計事項。    
五、瀝青材料及混合料試驗事項。  
六、路面施工控制試驗事項。      
七、路面成效試驗事項。          
八、相關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技術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各項材料技術資料管理事項。       
二、資訊業務之辦理事項。                 
三、儀器校驗事項。                       
四、試驗室品質管理事項。                 
五、路面管理系統之調查及評估事項。       
六、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調查及技術研發事項。 
七、試驗技術教育訓練事項。               
八、特殊工程及技術案件之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供應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友、公務車輛、宿舍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事項。 
二、一般財物購置、管理、供應,有線通訊器材設備、儀器管理及修護事 
    項。                                                         
三、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四、關於各類經費、各項專款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登記事項。     
五、關於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扣繳事項。                           
六、文書檔案資料管理事項。                                       
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文書流程管理事項。                       
八、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事項。                         
九、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十、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預算員額、人力規劃、辦事細則、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
    項。                                                        
二、人力動員、員工申請緩召事項。                                
三、約僱及臨時人員之管理事項。                                  
四、員工考試、甄選、分發、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俸給事項。        
五、員工考核、獎懲、考成 (績) 、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六、員工保障及褒揚事項。                                        
七、員工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出國事項。                      
八、員工退休、撫卹、資遣、退休照護事項。                        
九、員工待遇獎金、福利互助、保險、文康活動、人事資料管理、公務人
    員健康檢查、因公死亡傷殘慰問金事項。                        
十、人事行政資訊管理事項。                                    
十一、人事管理業務之改進建議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預算控制、執行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二、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及送審事項。                            
三、付款憑單之編製及庫款帳單之核對事項。                        
四、各項採購之會核、及會同監辦事項。                            
五、經費流用之保留之申辦事項。                                  
六、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憑證之保管事項。                        
七、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事項。                              
八、預算執行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九、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十、上級機關查帳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十一、會計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查核、分析及編報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公路總局政風室統籌辦理。因業務實際需要,得指派人員
兼辦之。

第 11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12 條

課長承所長、副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第 13 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
書記、材料試驗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

第 14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
公路總局核定施行。

第 15 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並報請公路總局
備查。

第 16 條

各級人員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
各課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17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

第 18 條

本所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主持,副
所長、課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為出席人員,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
員列席。。

第 19 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