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
第 6 條
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 四、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六、技工執照發照。 七、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 8 條
稽徵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馬地區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督導。 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處理。 三、汽車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四、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五、路邊臨檢、交通安全稽查。 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七、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八、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之裁處。 九、監理規費管理。 十、其他有關稽徵裁罰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