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
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車輛管理科。
二、駕照管理科。
三、牌照管理科。
四、稽徵裁罰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各監理站。

第 5 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之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之督導管理。
四、轄區檢驗線執業檢驗員在職訓練。
五、其他有關車輛檢驗管理事項。

第 6 條

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駕駛人考驗、發照。
二、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三、駕駛人異動、變更、補換照。
四、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五、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六、技工執照發照。
七、其他有關駕駛人管理事項。

第 7 條

牌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籍資料管理。
四、車輛編管。
五、其他有關牌照管理事項。

第 8 條

稽徵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馬地區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督導。
二、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處理。
三、汽車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稽查。
四、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五、路邊臨檢、交通安全稽查。
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七、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八、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五條之裁處。
九、監理規費管理。
十、其他有關稽徵裁罰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所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監理資訊事項。

第 14 條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駕駛人考驗、發照及駕駛執照之異動、變更、補(換)照及審驗。
三、車籍及駕籍資料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業務。
五、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臨櫃查核。
六、文書、檔案、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金馬地區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八、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第 15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