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設計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路整建計畫之擬訂、管理、執行與計畫路線之先期勘察及方案擬訂 。 二、公路整建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環評案件規劃、設計階段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四、其他有關規劃及設計事項。
第 6 條
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程採購案件。 二、公路整建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三、公路整建工程品質稽查計畫之擬訂、執行、驗收及移交。 四、工程計畫年度預算之執行及管控。 五、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 六、工程相關教育訓練作業。 七、工程爭議之調解、仲裁或訴訟業務。 八、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
第 8 條
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 二、安全衛生、環境保護之管理及督導。 三、自動檢查計畫之研擬、執行、督導及追蹤處理。 四、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其他有關勞工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