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準則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 (以下簡稱各工程處) 掌理
下列事項:
一、工程設計事項
二、工程預算、發包、施工品質控制及驗收等事項。
三、工程用地事項。
四、材料供應、機具調度、保養及文書、檔案管理、出納、事務管理及不
    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3 條

各工程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各工程處各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二人,
襄助處務。                                                      
前項處長、副處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5 條

西部濱海公路各區臨時工程處置課長、段長、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幫工
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各若干人。          
前項課長、段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第 6 條

各工程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各工程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各工程處為便利施工,得設二至三個工務段,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準則
所定之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各工程處於工程完工後裁撤之。

第 11 條

各工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工程處擬定,報請公路總局備查。

第 12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