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科、室、站,並得應業務需要分股辦事: 一、考驗檢驗管理科。 二、牌照駕照管理科。 三、運輸稽查管理科。 四、汽燃費稽徵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會計室。 九、資訊室。 十、監理站。
第 5 條
考驗檢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業務及管理。 二、逾期檢驗車輛違規舉發。 三、委託代檢廠業務督導管理。 四、駕駛人考驗、發證。 五、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六、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管理。 七、其他有關考驗檢驗管理事項。
第 6 條
牌照駕照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申領牌照、異動、換照之審查、核發、登記。 二、牌照之管理、請領、收繳換發。 三、車輛編管。 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五、職業駕駛人駕照審驗、註銷。 六、駕駛人發照、異動、變更、補換照登記。 七、技工執照發照。 八、其他有關牌照駕照管理事項。
第 7 條
運輸稽查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交通安全教育與宣導。 二、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舉發、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三、交通安全稽查。 四、汽車裝載整體物、動力機械及汽車裝載危險物品申請臨時通行證之核 發。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查核及管理。 六、行政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相關業務。 七、其他有關運輸稽查管理事項。
第 8 條
汽燃費稽徵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汽車、機車燃料使用費公告、開徵、免徵等業務。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處分、執行等業務。 三、監理規費管理。 四、汽燃費及各項統計報表管理。 五、其他有關汽燃費稽徵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