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員工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主任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第 3 條
本所置教務員、訓導員、課員、辦事員、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 暫行編定表定之。
第 4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5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