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擴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課:工程設計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課:施工、招標、驗收等事項。
三、機械課:機械使用保管等事項。
四、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均
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兼。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三人 (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各級工程司調兼) 、正工程司四人
、副工程司五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
生管理員 (兼任) 、課員、辦事員、監工員、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
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員額另
以暫行編制表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主持施工事宜,其餘所需人員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