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中心,分別掌理下 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 船舶號誌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 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管 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設計、工事二課,分別掌理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 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機具、供應三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 、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考核等 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船舶交通管制中心:設管制、航訊二課,分別掌理港區船舶航行信號 、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 八、環境保護所:設綜計、稽查、環工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護、 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事項。 九、資訊室:設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三課,分別掌理業務電腦 化之開發與設計、例行性作業之處理與資料管制,機器之正常運作與 系統軟體之維護等事項。 十、秘書室:設管考、綜研、公關三課,分別掌理管制考核、研究發展、 公共關係、機要、編譯、法規、動員等事項。 十一、總務室:設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出納、採購、通訊六課及診療 所,分別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房屋、土地、財產管理、 現金出納、材料採購、儲存、收發、保管、員工保健、通訊等事項 。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二人、組長六人 (內港務、工務、機務、 航政四組組長由高級技術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中心主 任一人 (由技正兼任) 、副主任一人 (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課長三十一 人 (內設計、工事、技術、海事、船機、機具六課課長由技術人員兼任; 管制、航訊、環工、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六課課長由技術人員 或業務相關專長人員兼任) 、診療所主任一人,正工程司十人、技正九人 、秘書三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高級分析師一人、副工程司六人、並 置材料配件庫主任、清潔隊隊長、材料配件庫副主任 (兼任) 、稽查員、 幫工程司、技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 資訊管理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 衛生管理員、工務員、巡察員、課員、護士、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 記、領班、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 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至其離職為止。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 ├────────┬───┬─────────────────┤ │職 稱│員 額│備 註│ ├────────┼───┼─────────────────┤ │局長 │一 │ │ ├────────┼───┼─────────────────┤ │副局長 │一 │ │ ├────────┼───┼─────────────────┤ │港務長 │一 │ │ ├────────┼───┼─────────────────┤ │副港務長 │一 │ │ ├────────┼───┼─────────────────┤ │總工程司 │一 │ │ ├────────┼───┼─────────────────┤ │副工程司 │一 │ │ ├────────┼───┼─────────────────┤ │主任秘書 │一 │ │ ├────────┼───┼─────────────────┤ │專門委員 │一 │ │ ├────────┼───┼─────────────────┤ │組長 │二 │一 港務及航政組組長由技正兼任。 │ │ │ (四) │二 工務及機務組組長由正工程司兼任│ │ │ │ 。 │ ├────────┼───┼─────────────────┤ │室主任 │三 │秘書室、總務室、資訊室。 │ ├────────┼───┼─────────────────┤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主任。 │ ├────────┼───┼─────────────────┤ │中心主任 │ (一) │船舶交通管制中心主任由技正兼任。 │ ├────────┼───┼─────────────────┤ │副主任 │ (一) │資訊室副主任由高級分析師兼任。 │ ├────────┼───┼─────────────────┤ │秘書 │三 │ │ ├────────┼───┼─────────────────┤ │高級分析師 │一 │ │ ├────────┼───┼─────────────────┤ │專員 │四 │ │ ├────────┼───┼─────────────────┤ │視察 │二 │ │ ├────────┼───┼─────────────────┤ │課長 │一九 │一 設計、工事、船機、機具課課長由│ │ │(一二)│ 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 │ │ │二 技術、海事課課長由技士以上人員│ │ │ │ 兼任。 │ │ │ │三 管制、航訊、環工課課長由幫工程│ │ │ │ 司、技士以上人員或課員或稽查員│ │ │ │ 兼任。 │ │ │ │四 程式設計、資料管制、機器作業課│ │ │ │ 課長由分析師兼任。 │ ├────────┼───┼─────────────────┤ │診療所主任 │一 │薦任 │ ├────────┼───┼─────────────────┤ │正工程司 │一○ │ │ ├────────┼───┼─────────────────┤ │技正 │九 │ │ ├────────┼───┼─────────────────┤ │副工程司 │六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 ├────────┼───┼─────────────────┤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 ├────────┼───┼─────────────────┤ │材料配件庫副主任│ (一) │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 ├────────┼───┼─────────────────┤ │稽查員 │八 │ │ ├────────┼───┼─────────────────┤ │幫工程司 │一一 │ │ ├────────┼───┼─────────────────┤ │技士 │一七 │ │ ├────────┼───┼─────────────────┤ │分析師 │三 │ │ ├────────┼───┼─────────────────┤ │設計師 │三 │ │ ├────────┼───┼─────────────────┤ │管理師 │二 │ │ ├────────┼───┼─────────────────┤ │助理設計師 │四 │ │ ├────────┼───┼─────────────────┤ │助理管理師 │四 │ │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 ├────────┼───┼─────────────────┤ │勞工衛生管理師 │一 │ │ ├────────┼───┼─────────────────┤ │勞工安全管理員 │一 │ │ ├────────┼───┼─────────────────┤ │勞工衛生管理員 │一 │ │ ├────────┼───┼─────────────────┤ │工務員 │九 │ │ ├────────┼───┼─────────────────┤ │巡察員 │四 │ │ ├────────┼───┼─────────────────┤ │課員 │五八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 ├────────┼───┼─────────────────┤ │護士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士│業務類 │四四 │辦事員三六人、資訊管理員八人。 │ │級├──────┼───┼─────────────────┤ │ │技術類 │二三 │監工員一一人、技佐一二人。 │ ├─┼──────┼───┼─────────────────┤ │佐│業務類 │一三 │書記一三人。 │ │級│ │ │ │ ├─┼──────┼───┼─────────────────┤ │士│技術類 │九 │各類領班九人。 │ │跨│ │ │ │ │佐│ │ │ │ │級│ │ │ │ ├─┼──────┼───┼─────────────────┤ │士│業務類 │一四八│一 另五人列入精簡出缺不補。 │ │級│ │ │二 業務工一四八人。 │ │ ├──────┼───┼─────────────────┤ │ │技術類 │九四 │一 另一人列入精簡出缺不補。 │ │ │ │ │二 技術工九四人。 │ ├─┼──────┼───┼─────────────────┤ │人│主任 │一 │ │ │事├──────┼───┼─────────────────┤ │室│課長 │三 │ │ │ ├──────┼───┼─────────────────┤ │ │課員 │九 │ │ │ ├──────┼───┼─────────────────┤ │ │助理員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會│會計主任 │一 │ │ │計├──────┼───┼─────────────────┤ │室│副主任 │一 │ │ │ ├──────┼───┼─────────────────┤ │ │課長 │五 │ │ │ ├──────┼───┼─────────────────┤ │ │統計分析師 │一 │ │ │ ├──────┼───┼─────────────────┤ │ │帳務檢查員 │三 │ │ │ ├──────┼───┼─────────────────┤ │ │課員 │二二 │ │ │ ├──────┼───┼─────────────────┤ │ │辦事員 │七 │ │ │ ├──────┼───┼─────────────────┤ │ │書記 │六 │ │ ├─┼──────┼───┼─────────────────┤ │政│主任 │一 │ │ │風├──────┼───┼─────────────────┤ │室│課長 │二 │ │ │ ├──────┼───┼─────────────────┤ │ │課員 │七 │ │ │ ├──────┼───┼─────────────────┤ │ │辦事員 │二 │ │ ├─┴──────┼───┼─────────────────┤ │合 計│六○六│ │ │ │(一九)│ │ ├────────┴───┴─────────────────┤ │附註: │ │一 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 │ 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務,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 等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 │ 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 會計室、人事室現職雇員四、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 │ 置為書記。 │ │三 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