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倉位準備分配及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
- 二、貨物裝卸相關事項。
- 三、機工具管理維修業務之督導、工程材料採購招(發)標及施工預算、決算、審核、竣驗等事項。
- 四、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五、其他有關棧埠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其中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八人,主任二十一人,副主任二十三人,機務副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兼任;室主任一人,專員十三人,幫工程司七人,工務員七人,稽查五人,課員十七人,倉庫管理員七十九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十九人,由工務員或課員或倉庫管理員以上人員兼任;助理員二人,辦事員七人,倉庫副管理員一百二十九人,監工員二十八人,書記二人,領班二十五人,事務士一百六十三人,操作士一百五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