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處置專員一人,課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五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隊長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八人,副工程司十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十五人,工務員十八人,課員五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三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辦事員三人,監工員十三人,領班二人,事務士十三人,操作士三十一人。
第 11 條
-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