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及船舶指泊等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管理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等事項。
四、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船舶機電、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
    、考核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員工各項在職訓練等事項。
七、港區船舶航行信號、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
八、環境保護、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等事項。
九、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八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資訊室,掌理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設計、協調與推動及電腦設備
之操作、管理與維護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5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
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6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襄理局
務。

第 7 條

本局置港務長一人,綜理港務事項;副港務長一人,襄助之。

第 8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一人,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一人,襄助之。

第 9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組長八人,室主任二人,室副主任
一人,科長四十人,其中設計、工事、規劃、船機、機具五科科長由正工
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及海事二科科長由技正或技士兼任,環工科科
長由稽查員或科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正或技士兼任,安全衛生科
科長由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兼任;正工程司九人,技正六人
,秘書三人,專員十三人,視察二人,副工程司七人,庫主任一人,隊長
一人,稽查員三人,幫工程司十二人,技士十五人,設計師三人,管理師
二人,助理設計師四人,助理管理師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
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工務員九人
,巡察員四人,科員九十五人,統計分析師一人,帳務檢查員三人,教務
員一人,訓導員一人,助理員二人,辦事員四十人,資訊管理員八人,監
工員十一人,技佐十二人,書記十五人,領班六人,事務士一百五十人,
操作士五十一人。
本局置診療所主任一人,列師 (二) 級;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
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
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10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
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其資位依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2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
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
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
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
、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
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第 14 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
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局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本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
為止。

第 15 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船舶管理所,並
得在所轄各輔助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另
以法律定之。

第 16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17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