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及船舶指泊等事項。 二、船舶檢丈、監理及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港埠業務規劃、營運管理及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監理等事項。 四、工程設計、勘驗、督導、考核及接受委託代辦工程等事項。 五、船舶機電、裝卸機具之修造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規劃、維護、督導 、考核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員工各項在職訓練等事項。 七、港區船舶航行信號、管制及進出秩序與安全事項。 八、環境保護、防治公害、環保考核及港區、水面清潔維護等事項。 九、港區土地之運用發展、經管、使用及出租收益等事項。 十、其他有關航港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五人,組長八人,室主任二人,室副主任 一人,科長四十人,其中設計、工事、規劃、船機、機具五科科長由正工 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術及海事二科科長由技正或技士兼任,環工科科 長由稽查員或科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正或技士兼任,安全衛生科 科長由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兼任;正工程司九人,技正六人 ,秘書三人,專員十三人,視察二人,副工程司七人,庫主任一人,隊長 一人,稽查員三人,幫工程司十二人,技士十五人,設計師三人,管理師 二人,助理設計師四人,助理管理師四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 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工務員九人 ,巡察員四人,科員九十五人,統計分析師一人,帳務檢查員三人,教務 員一人,訓導員一人,助理員二人,辦事員四十人,資訊管理員八人,監 工員十一人,技佐十二人,書記十五人,領班六人,事務士一百五十人, 操作士五十一人。 本局置診療所主任一人,列師 (二) 級;護士一人,列士 (生) 級。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 現職雇員,其未具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 時為止。 本條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護團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於該團裁撤後移撥至本局者,得以原職稱原官等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 11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 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其資位依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 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 、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 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