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台北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設信號臺,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 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民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督導 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之維護與檢修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 、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 (工務課長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副工程司 一人、室主任一人,並置臺長、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倉庫管 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船長、輪機長、船副、辦事員、監工員、技 佐、倉庫副管理員、業務工、技術員、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