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台北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分局) 設各課、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航課:設信號臺,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信號指揮、船舶檢丈
    監理、海事評議及港勤船舶之管理等事項。
二、業務課:港埠業務規劃、港埠營運、民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督導
    等事項。
三、工務課:港埠工程、港區設施、船機、機具之維護與檢修等事項。
四、行政室:管考、法規、公共關係、機要、編譯、動員、防護、通信、
    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其他不屬各課
    、室之事項。

第 3 條

本分局置分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分局長一人,襄理
局務。

第 4 條

本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三人 (工務課長由各級工程司兼任) 、副工程司
一人、室主任一人,並置臺長、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倉庫管
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船長、輪機長、船副、辦事員、監工員、技
佐、倉庫副管理員、業務工、技術員、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分局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
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
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第 9 條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