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廠置課長二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四人,工務員二人,課員五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二人,由工務員或課員以上人員兼任;助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五人,領班九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四十一人。
第 10 條
-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