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部
基隆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船舶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各課、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調度課:港勤船舶及及帶解纜、給水人員之調派與連繫等事項。
二、維護課:港勤船隻之維護及檢修等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繫纜隊:商船靠泊帶纜、啟碇解纜及繫泊浮筒等事項。
五、港勤隊:港航、公務、裝卸、浚港分隊船員管理、督導考核及助勤調
    派與船舶組合作業之計畫釐訂與指揮等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財產及物料管理等事項。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所一人 (兼任) ,襄
理所務。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隊長二人 (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課長由業務人員專任
,餘均由業務或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總
務室主任、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監工員、技佐、辦事員、領
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
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自航式副挖泥長、正駕駛、正司
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起重機司機、報務員、事務員
文書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機工 (匠) 長、電工長、鉗工長、
鑄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課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課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