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船舶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設各課、隊、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調度課:港勤船舶及及帶解纜、給水人員之調派與連繫等事項。 二、維護課:港勤船隻之維護及檢修等事項。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繫纜隊:商船靠泊帶纜、啟碇解纜及繫泊浮筒等事項。 五、港勤隊:港航、公務、裝卸、浚港分隊船員管理、督導考核及助勤調 派與船舶組合作業之計畫釐訂與指揮等事項。 六、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財產及物料管理等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隊長二人 (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課長由業務人員專任 ,餘均由業務或技術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並置總 務室主任、幫工程司、技士、工務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 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監工員、技佐、辦事員、領 班、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 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管輪、自航式副挖泥長、正駕駛、正司 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起重機司機、報務員、事務員 文書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機工 (匠) 長、電工長、鉗工長、 鑄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 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