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港勤船舶之調度作業、計費及與引水人配合作業之連繫協調等事項。
- 二、港勤船舶之增添改善、維護及檢修等事項。
- 三、商船靠泊帶纜、啟碇解纜、繫泊浮筒及民營給水作業之監督管理等事項。
- 四、港航、裝卸、打撈分隊船員管理、督導考核、助勤調派及船舶組合作業之計畫釐訂、執行與油料申管等事項。
-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六、其他有關船舶及船員管理事項。
第 6 條
- 1本所置課長三人,其中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隊長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一人,工務員一人,課員三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領班七人,事務士四人,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長三十一人,輪機長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輪一人,船副十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八人,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二人,副駕駛十人,副司機十一人,起重機司機十人,小船駕駛二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士一百四十一人。
- 2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 10 條
- 1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 2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